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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 17:43: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组织党员积极为党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党支部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的头脑。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支部工作;用改革的精神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在支部工作和党员活动方面做到不断创新,注重实效;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要根据党员人数和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党支部。一个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按照分类设置的原则,教学单位党总支应分别组建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学科或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照“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要求,一般将党支部设在年级上,有条件的也可以按班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可将党员编入相应支部;研究生党员人数较多的学院可以单独建立研究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可按业务性质相近的原则联合设置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分成若干个党小组开展活动。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至5人组成,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委会除书记或副书记外,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青年、保卫、统战委员,委员少的,可以兼任。

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应报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应由党性强、素质高、作风正、工作负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并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条件具备的,也可由学生干部中的优秀党员担任。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应按期换届选举,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推迟,必须经党总支同意,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党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一致。换届选举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进行。

第八条 凡新设置党支部或撤销党支部,须由所在党总支研究决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党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相关要求。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教师党支部要参与教研室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定,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教育党员搞好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思想状况,做好学生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员标准发展新党员,作为支部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

第十五条 机关、后勤党支部要教育党员模范地执行党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支部原则上每两周过一次组织生活,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一)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指示;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听取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分析群众思想状况,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研究群众思想工作;

5.讨论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6.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做好考勤和组织生活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二)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

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指党员在客观条件发生非常变化,例行的党的组织生活难以进行时,党组织采取特别措施处理的组织生活。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是,党员要通过各种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党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对党员的教育。

1.因公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

因公外出党员指党员被借调到外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往外单位学习、进修等。这类党员外出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在6个月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将他们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待聘人员中党员的组织生活在机构人事改革中未聘或待安置党员,由管理部门按照党员具体情况组织其开展组织生活。

3、毕业生待分配党员的组织生活

1)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管理,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在市内的,要按所在党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在市内的,要经常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每三个月向党组织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2)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如果在暂留期间,不按党组织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不进行思想、工作汇报,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直至取消党员或预备党员资格。

4.共青团员入党后的组织生活。

共青团员入党以后,一般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因工作需要还担任团内职务的党员,经党组织同意,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可以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党的组织生活或活动与团的组织生活或活动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活动内容,取得党组织同意后,确定参加党或团的组织生活。

5.预备党员和留党察看党员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要求进行。

6.特殊情况的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

1)离退休的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除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外,每半年向党组织交一份思想和个人情况的汇报材料。

2)年老多病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时要适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同志,不勉强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

(三)纪律要求

1.建立考勤制度。定期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决不允许有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

2.建立请假制度。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履行请假手续。

3.建立组织处理制度。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批评;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在支部大会上提出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在支部大会上作出检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按照党章规定作自动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要及时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并报党委批准。处理意见同本人见面,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双重组织生活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党员,既要参加所在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也要参加所在教职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党支部应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议、定期上党课。不断推进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建设。

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总结和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党课教育。

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研究支部的日常工作,包括落实上级和学校的任务、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设计支部活动、理论学习及其他日常工作。

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安排一次。党课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来讲。党课要以《党章》为基本教材,结合其他重要文件的学习,结合各个时期特定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本单位的情况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具体的党课内容,促使党员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党日活动制度。

党支部结合组织生活每月安排半天时间进行党日活动,凡有关党的建设的一切活动都可结合党日活动安排实施,具体组织可由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每次活动时间应不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和考核鉴定制度。

党支部应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当前形势和任务对党员的要求,并联系本单位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程度等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鉴定。党员在接受评议时要虚心听取意见,开展自我批评。党支部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依据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检查和评价每一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要求,做出鉴定,评比先进。

第二十二条 联系、服务群众和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党支部应教育党员树立群众观点,要求党员从自身条件出发,采取结对联系等适当方式,联系1-2名群众。在帮助群众解决工作、学习、生活实际困难中发挥作用,在了解群众意愿要求、反映群众意见建议中发挥作用。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支部实际,建立和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真正关心和爱护干部、老党员和生活困难的党员。使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谈心活动制度。

 谈心活动是同志之间相互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沟通思想,解决矛盾,增进团结。既可个别谈心,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支委会成员每学期至少要找三名以上党员或党外群众谈心,不仅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而且要与党员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进行沟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共同进步。要注意接受群众的善意批评,加强党群联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二十四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每学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汇报内容一般为: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的情况;党支部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的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情况;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上党课的情况;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教育情况;新党员的发展与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党员、积极分子及群众的思想状况;支部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下一年度支部工作的打算等等。每年应提交书面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重大问题及时向党总支请示。同时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汇报。

党员一般每年就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小组或党支部作一次汇报,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要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坦率、真实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汇报情况及平时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针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使其不断进步,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十五条 党员党性和人员思想状况分析会制度。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本支部所辖范围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党员党性和人员思想状况分析,及时发现、研究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和落实加强教育管理的对策或方案,在党内生活中形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党员的党性得到不断锤炼,素质不断提升,党支部的和谐建设不断发展。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党支部工作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教育,统一思想,使党员充分认识到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对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提高执行本制度的自觉性。

(二)坚持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增强效果,使制度充满生命力。紧密联系党支部和党员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每项制度的贯彻都要认真准备,严密组织,务求实效。防止敷衍应付,图形式,走过场。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为全体党员做出表率,使制度的落实成为支部党员的一致行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带头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四)及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使制度不断完善。党支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记录。每半年支部委员会要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与本细则不适应或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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