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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学院关于2012年辅导员转岗聘任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03 15: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校人字〔201221

 

 

学院

关于2012年辅导员转岗聘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学生工作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及《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对辅导员进行转岗聘任。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12年辅导员转岗聘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二、辅导员校内转岗管理原则

1. 相对稳定,合理流动;

2. 公开、平等、择优;

3. 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结合;

4. 双向选择与进出平衡。

三、辅导员校内转岗的基本条件

1. 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并在辅导员工作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且辅导员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

2. 符合拟接收单位的聘用的资格和规定条件;

3. 拟接收单位缺编;

4. 校内转岗从事教学工作的辅导员所学专业符合学科专业要求;

5. 符合拟接收单位的其他有关要求;

6. 转出学院当年辅导员配备能保证学生管理要求。

四、辅导员校内转岗程序

1. 申请人于75日前,向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转岗申请,并填写《学院辅导员转岗审批表》;辅导员所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学院相关要求审查后签署意见;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对辅导员转岗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人所在学院确认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一致后,于76日向人事处人事科提交《学院辅导员转岗审批表》、《学院辅导员转岗申请一览表》(见附件);人事处不直接受理个人报送的材料。

3. 申请转岗到行政岗位的辅导员,由人事处组织接收部门进行考核;申请转岗到教学岗位的辅导员,由教务处会同接收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教学教学能力与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于712日前组织完成。

4. 经考核后,由人事处报经学校批准。

5. 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通知转岗辅导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后,到新岗位办理报到手续。

五、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1. 在辅导员转岗工作中,各部门、各学院要严格遵守辅导员转岗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符合转岗条件者,不得签署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使辅导员安心工作。

2. 辅导员在未办妥转岗手续之前,必须坚持在原岗位正常工作,对不服从原岗位工作管理,影响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辅导员接到转岗位报到通知后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得带走和销毁原工作岗位各类资料,对延续性工作要做到全力协助,对延续性工作配合不力影响工作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咨询电话:61800217

特此通知。

 

附件:1. [XLS格式]附件学院2012年辅导员转岗审批表

        2. [XLS格式]附件学院2012年辅导员转岗申请一览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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